关于为教职工集中办理青岛户口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24浏览次数:2

校属各单位:

经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自2017年下半年起,学校每半年为教职工集中办理青岛户口一次。现将2017年下半年集中办理青岛户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户口人员的范围

档案在校的事业编制职工在职职工,不含以下人员:新调入人员(新调人员可随调随办)、毕业时间在两年以内的毕业生(通过毕业派遣程序办理)和博士入站人员(通过入站程序办理)。

二、办理程序

1.职工向二级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2.二级单位审核汇总职工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汇总,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人事处领回审批结果并将相关材料返还二级单位;

5.职工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6.职工到户口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职工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三、落户政策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现将落户条件摘抄如下:

三、控制城区落户

  申请在城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2.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3.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4.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四、教职工需准备的材料

1.《流动调配登记表》一式三份(需报电子、纸质版)。

2.《流动人员落户登记表》一份(需报电子、纸质版)。

3.《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信息表》(二级单位汇总后报电子版)。

4.符合“三、落户政策”中某一条所对应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岗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配偶随调随迁的,须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青岛市内有接收单位的须同时提供配偶接收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接收单位的须提供失业证或有效的无业证明。

7.子女随迁的,未成年子女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籍材料(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户籍材料(同上)及未婚声明。

8.配偶子女不随调随迁的,由职工出具书面申请(本人签字、按手印)。

五、工作要求

1.各二级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整理和保管,按要求严格检查职工报送的材料。

2.报送材料须装在坚固的档案袋内,并将《办理青岛户口申报材料封面》粘贴在档案袋上,由本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逐项检查袋内材料并在封面相应位置划“√”。若夫妻双方同时办理的,需要将双方材料分别装袋,并分别将材料报所在二级单位。若有子女随迁的,子女材料装在随迁一方档案袋内。

3.各二级单位将职工所报材料按要求检查无误后,于2017113日前报送人事处(行政楼1205室)。

联系电话:86983381

E-mail:lixishun@upc.edu.cn

附件:关于为教职工办理青岛户口的通知.zip


人事处

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