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经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现将2018年上半年集中办理青岛户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户口人员的范围
档案在校的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不含以下人员:新调入人员(新调人员可随调随办)、毕业时间在两年以内的毕业生(通过毕业派遣程序办理)和博士后入站人员(通过入站程序办理)。
二、办理程序
1.职工向二级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2.二级单位审核汇总职工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汇总,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人事处领回审批结果并将相关材料返还二级单位;
5.职工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6.职工到户口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职工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三、落户政策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现将落户条件摘抄如下:
二、适度放宽城区落户政策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5)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其中青西新区落户取消社保年限限制)。
(6)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青西新区落户取消社保年限限制)。
以上人才落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进后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公安部门凭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四、教职工需准备的材料
1.《流动调配登记表》一式三份(需报电子、纸质版)。
2.《流动人员落户登记表》一份(需报电子、纸质版)。
3.《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信息表》(二级单位汇总后报电子版)。
4.符合“落户政策”中某一条所对应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岗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配偶随调随迁的,须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青岛市内有接收单位的须同时提供配偶接收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接收单位的须提供失业证或有效的无业证明。
7.子女随迁的,未成年子女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籍材料(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户籍材料(同上)、无业证明及未婚声明。
8.配偶子女不随调随迁的,由职工出具书面申请(本人签字、按手印)。
五、工作要求
1.各二级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整理和保管,按要求严格检查职工报送的材料。
2.报送材料须装在坚固的档案袋内,并将《办理青岛户口申报材料封面》粘贴在档案袋上,由本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逐项检查袋内材料并在封面相应位置划“√”。若夫妻双方同时办理的,需要将双方材料分别装袋,并分别将材料报所在二级单位。若有子女随迁的,子女材料装在随迁一方档案袋内。
3.各二级单位将职工所报材料按要求检查无误后,于2018年5月15日前报送人事处(行政楼1201-1室)。
联系电话:(0532)86983383
E-mail:rscbxk@up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