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选派2018年度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53号)及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从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选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进行访学交流或科研合作。
选派人数50-60人;留学期限6-12月。
二、经费资助
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2万。
注:留学经费主要用于留学人员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部分学费、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签证费、学术活动补助、医疗保险费等。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4.申请人应为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军队系统除外)或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7年8月1日以后出生),进站时间不超过2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站时间为准)。
6.具备项目要求的外语水平。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外语水平必须达到要求标准,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全国(境)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2)新托福网考总分80分及以上(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3)雅思成绩平均分6.0及以上(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4)外语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语种应与申请留学国家教学或工作语种一致);(5)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1年(含)以上;(6)BFT考试(高级)成绩合格(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7)国(境)外留学单位开具外语水平符合留学单位要求的证明函。
7.以下人员选派时优先考虑:①申请人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全职做博士后研究;②申报项目时已取得国外导师邀请函;③申报项目时已取得外语水平合格证明。
(二)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家、我省公派出国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2.曾获得国家、我省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3.曾享受国家、我省公派出国留学资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5年。
4.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①申请人以在职人员身份进站工作且人事劳动关系未在本省内;②在站时间超过2年;③已达到设站单位(基地)博士后研究工作要求,完成出站答辩、或即将在3个月内进行出站答辩且截至目前尚未与省内任何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④曾获得博士后“香江学者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资助。
四、申报及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符合申请条件者,填写如下表格:
(1)《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初审表》(附件1),由合作导师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山东省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推荐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2),“设站单位意见”一栏,由人事处统一盖章。
附件1与附件2纸质版,请在8月30日上午之前交至人事处1204房间,逾期不予受理。
2.初审通过者,登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www.sdhrss.gov.cn)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进入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个人申请信息,并上传审批表扫描件,提出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8月31日24:00止。
(二)评审和录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最终确定录取结果。
五、出国期间管理
1.确保完成在站科研任务。博士后公派出国期间应继续推进在站科研任务,出国时间应视同在站时间。博士后公派出国留学回国后尚未完成设站单位(基地)科研工作任务的,设站单位(基地)可根据公派出国留学时间和回国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适当延长出站时间,因公派出国留学出站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按时回国。博士后未按公派出国留学要求按期回国的,设站单位(基地)应对其进行退站处理,相关情况将通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3.科研成果归属。博士后公派出国期间产生的专利、专著、论文等科研成果,可按照进站时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执行。同时,在科研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受“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助”。
4.确定录取的博士后留学资格有效期为1年,需在资格有效期内完成出国(境)手续办理。原则上不受理派出延期、留学类别变更和留学国别变更的申请。
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附件1: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初审表.docx